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存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据调查,目前许多社会公众并不信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究其原因,一方面行业内确实存在不少"害群之马",败坏了行业声誉,另一方面,若与国外同行(如五大)相比,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在遵守职业道德、职业准则,维护行业声誉,保证执业质量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小的差距。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谓的"期望差距"问题。社会公众要求注册会计师查出所有的舞弊,消除财务报表中不可信的因素,使利润操纵者无可遁形,这样才能据财务报告进行决策。而注册会计师却由于种种原因和限制并不承诺查出所有的舞弊,而且对于重大的舞弊的检查与揭露的责任承担也是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只能有条件地承担这种责任,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高报酬、高风险的行业,业务直接和经济挂钩,很可能一不留心便倾家当产,身败名裂。而与这个风险最直接联系的,便是管理者的舞弊,推卸掉对舞弊的审计责任,自然可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感到极大的安全;
(2)成本效益原则是在经济活动中广泛适用的一条原则,也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限制条件。由于成本的约束,审计人员往往会选择放弃效果最好但成本过高的审计程序,而代之以效果满意的程序。随着经济发展,分工日益复杂,要求审计人员彻底查清每一项业务执行是否合规合法合理是不大现实的,作为一个理性决策者,自然会相当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3)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一项安身立命之本,由于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以及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关系的长期稳定导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假如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不得当,便会出问题,独立性的缺乏将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表达公正的审计意见;
(4)在职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职业道德要求并未抓好,一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存在问题,恶性的价格竞争使服务质量也大大滑坡,坚持自己客观意见的独立审计人员已被那些独立性屈从于业务利益的审计人员所淘汰。
显然,注册会计师有条件承担责任是由于内部外部众多原因造成的。抑制证券市场中利润操纵之风,解决“期望差距”的争论,不可单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所有的责任,笔者建议如下:
1.从我国具体执业环境出发,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在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的同时,要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不能仅为降低个人的职业和财产风险便置大众责任而不顾,管理者舞弊也只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或政绩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敢于顶住压力说真话。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在强化法制环境的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如目前有关部门未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任何处理,这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应尽快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并加强对于会计作假的打击力度。
3.推动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建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同时,还应强强联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规模。只有事务所规模大了,才能承受得起失去客户而发生的损失,才能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我国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聘请事务所,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大多数公司实质上是由管理当局来聘请事务所,这种情况下,“独立性”没有了根基,事务所是难以顶住客户压力的。
5.继续完善审计准则,使审计人员在严格地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尽到了职业的谨慎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查出舞弊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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